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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2小时最高2000元/次境外航延保障,全年不限赔付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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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细则
1、须持卡人以该卡为本人支付当次航班机票票款。
2、每次赔付的金额不超过当次机票票面价,且每笔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延误认定以起飞要到达延识满足其一即可。
-起飞延误:实际以飞时间—计划起飞时间≥120分钟
-到达延误:实际到达时间—计划延误时间≥120分钟
4、赔付范围仅限大陆-境外往返航班以及国际间的往返航班。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境外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如果原预定航班在取消前其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责任免除】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被保险人搭乘包机发生的出发延误;
航班取消,但原预定航班在取消前其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登机牌原件;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主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境外航班:指出发地、目的地任一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含港澳台的航班。
2.包机:指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人所签订的包机合同而进行的点与点之间的不定期飞行。
最高500万境外旅行保障
平安为您境外旅行期间提供多重旅行意外保障:
• 境外航空意外保障:保障额度RMB500万元(如持卡人未满18周岁,障金额为RMB50万元)
• 境外旅行意外保障:保障额度RMB50万元
• 境外旅行证件损失及购物物品损失保障:保障额度RMB2万元
• 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障额度RMB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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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细则
1、上述保障服务激活首刷后持卡生效。其中“购物物品损失保障”仅限使用百夫长美元白金卡在境外实体店购买的物品方可申请理赔(影像产品内的数据信息不包含在内),不包含境外网络购物。
2、保障期间境外旅行不限次数,每次旅行最长以30天为限。超出天数为除外责任。每项保障服务的保障额度为累计赔付额度,超出部分不计入理赔范围。
3、上述保障服务自卡片注销次日零时起终止。
4、理赔电话:95511-2
(一)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入境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入境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恐怖袭击;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二)境外旅行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条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免责条款】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恐怖袭击;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 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 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三)境外旅行证件、购物物品损失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处于停泊状态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
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
被盗窃的时间是在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

【保险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随身行李中携带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0%;
对于旅游纪念品、礼品,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
上述1、2点之外的其他物品的保额,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执行。
注:
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
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
对于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
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免责条款】
1.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 眼镜、隐形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
• 现金、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
• 间接损失,罚金;
• 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
• 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的安全。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

【保险金额】
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

【免责条款】
1.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 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托运行李中的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
•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 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 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被保险人义务】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物品,在提交运输机构托运时,应做好行李物品的放置和内外包装,尽量降低损失的发生。当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有义务立即向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反映,并立即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果遗失或损坏从行李物品外表迹象看来不明显,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遗失或损坏情况之后立即要求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情况的书面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之内尽快提出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详见平安信用卡官网。
环球秘书服务
无论您在何时何地需要紧急援助,只需致电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服务专线40088-95511,即刻获得环球秘书服务及一切所需。
服务内容包含:
• 国际旅行救援服务:旅行信息咨询服务、大使馆/领事馆信息、行李延误/遗失援助、护照遗失援助等。
• 国际及国内医疗服务:电话医疗咨询、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协助/安排就医住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紧急安排返回本国或常住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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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细则
1、本服务在您激活卡片后即开始生效;
2、如遇紧急情况,您可随时致电平安银行24小时 贵宾鼓舞专线40088-95511申请上述服务
国际旅行救援服务
• 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 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 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 护照遗失援助
• 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 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 紧急法律援助
• 紧急口讯传递和文件递送
• 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国际医疗救援服务
只有当您在本国或常住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时方可使用:
• 电话医疗咨询
•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 医疗翻译服务
• 安排并支付紧急返回本国或常住国
•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 安排并支付医疗转运回本国或常住国
•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本国或常住国
•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本国或常住国
•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处理后事
• 紧急口讯传递

国际医疗救援服务限额:在任一事故下对任何被保障人的救援服务限额如下:

服务项目 服务限额
紧急医疗转送, 医疗转运回本国或常住国,遗体运送回本国或常住国服务1,000,000元 每次最高上限为美金1,000,000元
未成年同行子女回本国或常住国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住宿项目每日不超过美金250元住宿费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美金1,000元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每日不超过美金250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美金1,000元
紧急返回本国或常住国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直系亲属处理后事及住宿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住宿项目每日不超过美金250元住宿费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美金1,000元
除上述紧急医疗转送, 医疗转运回本国或常住国,遗体运送回本国或常住国服务以外在任一事故下任一被保障人的救援服务限额 高上限为美金10,000元
国内医疗救援服务
当您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并且离开居住地150公里之外旅行或出差时,在每次行程连续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可使用以下各项服务:
• 电话医疗咨询
• 医疗机构介绍、推荐、建议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 出院后疗养住宿;
• 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 安排并支付医疗转送回居住地
• 安排并支付遗体转运回居住地
•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居住地
•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处理后事
• 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
• 紧急口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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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限额:在任一事故下对任何被保障人的救援服务限额如下:

服务项目 服务限额
紧急医疗转运, 医疗转运回居住地,遗体运送回居住地服务 每次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000元
未成年同行子女回居住地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住宿费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住宿费用总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紧急返回居住地 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
直系亲属处理后事及住宿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住宿费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 1名直系亲属或指定重客在被保障人紧急医疗护送过程中的交通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除上述紧急医疗转送, 医疗转运回居住地,遗体运送回居住地服务以外在任一事故下任一被保障人的救援服务限额 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0元

“国际及国内医疗救援服务”责任免除条款:
除非我行及服务提供商已经事先书面批准并且被保障人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否则下列治疗、项目、病情、活动和与之有关的或间接的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1.由于持卡人的既往病症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2.银行指定服务商的服务计划中没有包含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银行及服务商事先书面认可的和/或未经银行及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持卡人事先不能够事先通知/有效联络银行及服务提供商而这样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被保障人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3.当持卡人在本国或常住国境内时发生的救援事件(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适用)或者当被保障人在居住地时发生的救援事件(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适用)。
4.不顾医生劝告离开本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适用)或离开国内居住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适用)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或者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病症,需要进一步休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5.如果持卡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和/或根据医生的意见,持卡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持卡人返回本国或常住国境内(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适用)或国内居住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适用)之后进行。由于此等情况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6.根据医生的意见,持卡人其实可以作为一个不需要医疗护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7.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但这些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和/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8.如果持卡人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 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9.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0.因持卡人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1.因持卡人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2.持卡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3.持卡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4.因为持卡人接受了一个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和/或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5.因为持卡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因为持卡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6.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7.因为持卡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8.要求救援服务时,持卡人年龄已超过70岁。
19.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注:当发生上述所列的除外情况时,我行及其指定服务提供商只有在收到被保障人提供的额外金融或偿还担保的前提下,方可以为持卡人提供按服务内容收费的医疗救援服务。

条款细则:
• 本服务在您激活卡片后即开始生效。
• 您可随时致电平安银行24小时贵宾服务专线40088-95511申请上述服务。
• 国际及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限额、国际及国内医疗救援服务责任免责条款请详见保险手册。
• 国际旅行救援服务:
• 以上国际旅行救援服务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我行及其指定服务提供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被持卡人自行承担。
• 国际医疗救援服务:
• 上述国际医疗救援服务中第2-3项服务和第8项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我行及其指定服务商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及相关服务需由被持卡人自行承担。
• 上述国际医疗救援服务中第4项服务,我行及其指定服务商不支付任何住院医疗费用及第三方费用,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及第三方费用需由被持卡人自行承担。
• 上述国际医疗救援服务中第5项、第7项以及第9-14项服务应以规定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并同时满足除外责任。
• 国内医疗救援服务:
• 我行已审慎地选择服务提供商,但并无权力担保第三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 上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中第2项-3项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我行及服务提供商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上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中第4项服务,我行及服务提供方不支付任何住院医疗费用及第三方费用,所有被保障人相关之住院医疗费用及第三方费用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上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中第5-8项服务应以规定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并同时满足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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