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曼联红魔白金卡附赠保险细则

我行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含)取消该卡产品所附赠的保险权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新申办该卡产品、已持该卡产品到期续发新卡客户都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2、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持该卡产品客户,若已持有生效保单,则可继续享受保险权益直至该保单失效日期。但期间如发生卡片挂失补卡、毁坏换卡、卡片注销等其他卡片状态变更或异常时,已持有的保单同步失效,换发后的新卡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3、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持该卡产品客户,若未持有生效保单,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含)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已持有生效保单查询:可通过关注“平安保险好生活”官方公众号,点击“为你服务”-“保单查询与修改”-“我的保单”查询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持该卡产品且已持有生效保单的条款细则如下

 

第1章 计划保障内容

一、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信用卡”)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保险人:即保险对象,为平安信用卡指定的曼联红魔白金卡,包含曼联红魔银联白金卡主卡和附卡持卡人、曼联红魔VISA白金卡主卡和附卡持卡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持卡人”)。

(二)保险权益内容及生效条件等

1、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且首刷日在2022年12月31日前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或当客户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信用卡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自2023年1月1日起(含)如发生卡片挂失补卡、毁坏换卡、卡片注销等其他卡片状态变更或异常时,已持有的保单同步失效,换发后的新卡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2、投保规则

第1、持卡人若同时持有多张保障范围及保障额度均相同的信用卡时,平安信用卡不再重复投保。

第2、持卡人若持有的多张保障范围相同,保障额度不同的信用卡时,平安信用卡按唯一且就高原则投保。若客户注销高等级卡片,平安信用卡则依持卡人所持卡片保障额度高低依次降级投保。根据保险生效条款和退保条款,进行相应的投保或退保操作时,对已赠送的保险服务方案应进行相应变更。 例如,持卡人同时持有以下信用卡,且以下产品同时享受旅行综合意外保障, 则升级/降级顺序依次为: 运通百夫长白金卡(境外旅行意外险 500 万、境外航空延误险 2000 元)﹥运通美元白金卡(境外旅行意外险 200 万、境外航空延误险800元)﹥曼联VISA白金卡/VISA美元白金卡/万事达美元白金卡/JCB美元白金卡(境外旅行意外险 200 万)

第3、 升降级投保规则:

1) 保险升级:持卡人由低向高升级卡片时,则低等级白金卡的保险自新卡首刷次日零时起退保,并自高等级卡首刷次日零时起投保新卡对应保险。

2) 保险降级:持卡人由高向低降级卡片时,则高等级白金卡的保险自注销之日二十四时起退保,并自注销次日零时起重新投保低等级白金卡。

3、数据传输

基于保险投保需要,平安信用卡将在获得被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推送被保险人个人的数据以用于保险投保,推送数据包含:被保险人保单唯一序列号、信用卡卡LOGO、产品类别、证件类型、证件号、持卡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保险起止期(新增及续保客户需提供)、退保生效日期(销卡客户需提供)、 保单号(销卡客户需提供)。

4、保障责任:

保障计划名称 适用产品 保障范围 保障金额(人民币) 生效及理赔条件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50万元 需刷卡为本人支付全额机票款或80%以上旅游团费方可生效。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火车轮船轨道(含地铁)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20万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营运汽车(含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5万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公共交通意外医疗保险 最高5千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公共交通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最高赔付180天 首刷后持卡生效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垫付交通意外住院医疗费用 不含自费及分类自负费用,最大垫付金额为5000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全年累计垫付费用不超过5千元
非职业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运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 最高5万 首刷后持卡生效
非职业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障 红魔银联白金卡 运动期间,因意外伤害在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按80%比例赔付) 最高5千 首刷后持卡生效
保障计划名称 适用产品 保障范围 保障金额(人民币) 生效及理赔条件
境外旅行意外综合保障 红魔VISA白金卡 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最高200万元(如持卡人未满18周岁,保障金额为50万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
境外旅行意外综合保障 红魔VISA白金卡 境外旅行身故、伤残 最高20万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
境外旅行意外综合保障 红魔VISA白金卡 境外旅行证件损失及购物物品损失 最高1万元 首刷后持卡生效,其中购物物品损失须以该卡支付本人境外所购物品发生的损失方可申请赔付(物品仅限境外实体店购物,不含网络购
境外旅行意外综合保障 红魔VISA白金卡 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 最高5千 首刷后持卡生效

 第2章 保险责任摘要


一、 综合交通意外保障细则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本项下所述之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0)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3.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3)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2.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4.【火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

5.【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6.【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二、 非职业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障细则

凡参加非职业体育运动(运动项目包括并不限于跑步运动、健步走、球类运动、游泳、骑行等,不包括高风险运动)、七十五(含)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职业运动期间、半职业运动期间、高风险运动期间、骑行非机动车上下班期间或进行快递、外卖等职业活动期间除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职业运动期间、半职业运动期间、高风险运动期间、骑行非机动车上下班期间或进行快递、外卖等职业活动期间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职业运动期间、半职业运动期间、高风险运动期间、骑行非机动车上下班期间或进行快递、外卖等职业活动期间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职业运动期间、半职业运动期间、高风险运动期间、骑行非机动车上下班期间或进行快递、外卖等职业活动期间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项下所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

1)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2.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3)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2.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指被保险人参加非职业体育运动期间,不包括前往和离开参加非职业体育运动的途中。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非职业体育运动】指被保险人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娱乐活动、增强身体素质等目的进行的非竞技体育赛事及活动,并不以此运动项目盈利或谋生,不将运动训练目标作为运动训练的发端,运动项目包括并不限于跑步运动、健步走、球类运动、游泳、骑行(不包含骑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等项目,不包括职业体育运动、半职业体育运动和高风险运动。

5.【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6.【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三、 境外旅行意外综合保障细则
【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入境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入境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条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免责条款】

1.因下列原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1)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的,也不承担给付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5)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7)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8)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9)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境外附加旅行证件损失和购物物品损失保障

在境外旅行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卡片支付本人购物物品费用后获得的物品,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盗窃、抢劫;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第三方行为。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的,保险人按照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计算赔偿,不包括数据本身价值。

在境外旅行期间,其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因下列原因发生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盗窃、抢劫;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第三方行为。

【保险金额】

1.对于被保险人随身行李中携带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0%;

2.对于旅游纪念品、礼品,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

3.上述1、2点之外的其他物品的保额,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执行。

备注 :

•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

•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

•对于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

•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免责条款】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购物物品损失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购物物品损失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

(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十)数码产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MP3、MP4等含有数码技术的电子产品;

(十一)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二)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坏或丢失;

(十三)免赔额内的损失。

旅行证件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违法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的安全。

2.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

【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2.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

【保险金额】

1.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

【免责条款】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免赔额内的损失;

(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1.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物品,在提交运输机构托运时,应做好行李物品的放置和内外包装,尽量降低损失的发生。当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被保险人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有义务立即向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反映,并立即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果遗失或损坏从行李物品外表迹象看来不明显,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遗失或损坏情况之后立即要求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情况的书面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之内尽快提出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备注:

1.本凭证中所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2.本凭证所述之详细【保险计划】、【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可能会不时更新,请以平安信用卡官网公布的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