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B612034-1【202412】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醒您:

一、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统称“平安银行”,联系电话95511)在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时,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您本人的个人信息。详细条款请见本合约第一部分信息收集与使用。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本合约项下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信用信息的处理以及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平安银行将通过另外签署《平安银行信用卡个人征信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信用卡申请)》、《对外提供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授权书》的方式获得您的单独授权同意。

二、费用收取

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全部透支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全额计收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并按月计收复利。详细收取规则请见本合约第二十三条。

您可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除须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详细收取规则请见本合约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各项收费内容请查看本合约附录《信用卡收费标准》。

三、征信信息查询以及信用记录提醒

您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学信网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您的授权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监管机构、卡组织、司法机构、同业组织、清算机构、相关资信机构。同时,请您按账单及时还款,若因未按时足额还款(请至少按时还足最低还款额)产生的逾期信息平安银行将按《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如实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届时可能会影响您的个人征信。详细条款请见《平安银行信用卡个人征信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信用卡申请)》、《对外提供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授权书》。

四、用卡风险提醒

信用卡仅限您本人使用,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出售、购买个人信用卡或账户;您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您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平安银行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您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信用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卡片背面验证码、卡片有效期、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您本人泄露以上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个人信用卡透支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平安银行将进行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您的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司法机构规定的或平安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或您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权益使用和活动规则时,平安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您有义务积极协助平安银行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您的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平安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平安银行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并由您承担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请见本合约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五、五十九条。

 


 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或“持卡人”)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平安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息收集与使用

第一条     乙方同意平安银行通过如下方式收集乙方个人信息,如超出下述授权范围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平安银行承担:

1. 平安银行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时,乙方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

2. 平安银行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服务相关的信息;

3. 乙方在网站、APP等电子银行系统操作时自动产生的信息;

4. 向征信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从事收集、整理、加工、分析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工作机构采集的信息;

5. 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检法司等机构)、合法的电信运营商采集的信息;

6. 经乙方授权,向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的信息;

7. 经乙方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在乙方办理本次信用卡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收集、存储、使用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证件影像、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信用卡卡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 (具体信息类型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来确定),仅用于平安银行核实乙方身份真实性、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客户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控、安全保障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监管报送以及履行平安银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在乙方信用卡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基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的原因,向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和了解乙方的如下所列必要个人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仅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并保留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该等信息向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信息、手机或电话号码、

2. 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

3. 个人借贷交易信息:账户信息、授信额度信息、交易信息、还款信息、负债信息、逾期信息、大额专项分期信息、特殊事件说明、特殊交易说明、相关还款责任人信息、抵质押物信息、初始债权说明;

4. 其他信用信息:中征信个人信用评分信息、查询记录信息、标注及声明信息、欠费欠税信息、司法信息、行政奖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职业资格记录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007-1100)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contact@pudaocredit.cn)在乙方办理本次信用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合法设立并合法留存乙方个人信息的机构(包括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合法设立并合法留存乙方本人有关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具体第三方合作机构清单请详见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wbxxjg.shtml查询、核实乙方如下能够用于判断乙方个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后将结果信息回传至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并且乙方同意并授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将该等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后将该等信息以及该等信息加工后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再向平安银行提供并由平安银行保存,仅用于平安银行对乙方的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手机或电话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及签发机构、证件影像或影印件、常驻城市、居住信息、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信息;

2. 信贷及账户信息:卡贷申请信息、用卡信息、交易信息、还款信息、借款信息、卡及账户信息、欠款及逾期情况、催收记录;

3. 其他信息:公安司法信息、债务信息、支付信息、消费信息、运营商信息、位置轨迹信息、第三方平台账号信息、设备信息、网购信息、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第五条   当乙方在办理本次信用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需要使用人脸识别服务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人脸图像通过技术加密的方式根据您持有证件类型的不同传输给如下对应的第三方机构,仅用于该等第三方机构为您提供人脸识别验证服务;

(1)如果乙方持有的证件类型是身份证,乙方的前述人脸信息在必需情形下可能通过如下两种通道进行身份识别处理:

1)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系方式:客服电话400-810-8866,以下简称“人行”)

供人脸比对服务期间,平安银行会将收集的前述人脸信息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给人行,由人行将该等信息与其保存的乙方的人脸相关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如果人行核查后向平安银行返传人行保存的乙方的人脸图像,平安银行将使用平安银行的人脸识别技术服务商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客服热线4000009955,以下简称“壹账通”)部署在平安银行内部的人脸比对技术,以准确核验乙方的身份以及验证乙方在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时处于安全可信的环境;

2)在人行暂停向平安银行提供人脸比对服务期间或人行联网核查失败的情况下,平安银行

会将收集的前述人脸信息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给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联 系方式:010-68420099)的唯一合法服务商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117-1166,以下简称“中盾安信”),再由中盾安信将该等信息与乙方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保存的人脸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后,向平安银行返传人脸比对的结果。

(2)如果乙方持有的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平安银行会将收集的前述人脸信息

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给中盾安信,再由中盾安信将该等信息与乙方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保存的人脸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后,向平安银行返传人脸比对的结果。

(3)如果乙方持有的证件类型是出入境证件,平安银行会将收集的前述人脸信息采用加密方式

传输给中盾安信,再由中盾安信将该等信息与乙方在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的出入境

证件身份认证平台(联系方式:010-66265420)保存的人脸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后,向平安银

行返传人脸比对的结果。

第六条   当乙方在办理本次信用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需要使用声纹识别服务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声纹特征通过技术加密的方式传输给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系方式:pub_pakjxxsd@pingan.com.cn,以下简称“平安科技”),仅用于平安科技提供声纹识别相关技术服务。平安银行会在乙方正式申请使用本条项下服务时单独获取您的授权同意,乙方届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向平安银行进行该项授权。平安银行在获取乙方单独授权后会将乙方前述声纹信息通过模型加工的方式,加工为声纹特征数据作为乙方的身份标识之一,并加密存储于平安银行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中,作为乙方在办理或使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相关服务时的身份识别特征。

第七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在乙方办理本次信用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为了核实乙方身份、评估信用卡申请资质、审批信用卡,并在后续业务存续期间持续提供信用卡相关功能服务、进行贷后管理及催收、处理乙方的业务需求,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学信网以及其他合法设立并合法留存乙方本人有关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具体第三方合作机构清单请详见信用卡官网【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wbxxjg.shtml】)提供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或电话号码、人像信息、居住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卡及账户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位置信息、交易信息,并向前述第三方合作机构了解、查询、收集、使用和保存乙方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手机或电话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及签发机构、证件影像或影印件、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或联系人信息及电话、常驻城市、居住信息、电子邮箱、通讯地址、职业职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客户号;

2. 信贷及账户信息:卡贷申请信息、用卡信息、交易信息、还款信息、借款信息、卡及账户信息、欠款及逾期情况、催收记录;

3. 其他信息:公安司法信息、社保信息、财产信息、纳税信息、平安集团产品购买及服务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运营商信息、位置轨迹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平台账号信息、会员号类信息、资质证书信息、设备信息、借记卡号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八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具体服务页面展示的具体字段为准)及乙方在相关服务预订或使用过程中主动填写或产生的记录信息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提供给对应的服务和权益提供商(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服务和权益供应商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fugyshlmkhzf.shtml】),仅用于为乙方提供基础功能服务、统一95511客服热线和消费者保护服务、以及对乙方所要求的增值权益服务进行资格判定并在判定通过后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姓名、性别、手机号、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代码、客户号、保单信息(包括:保单号、投保起期、投保止期,以具体保险权益投保所需字段为准)通过加密方式提供给对应的服务和权益提供商(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甲方最新的服务和权益供应商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fugyshlmkhzf.shtml】),仅用于为乙方提供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

第十条    在乙方申请办理平安银行联名信用卡服务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必要个人信息(以申请具体联名卡页面展示的具体字段为准)及乙方在相关服务预订或使用过程中主动填写或产生的记录信息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提供给联名信用卡合作方(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联名卡合作方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fugyshlmkhzf.shtml】)仅用于联名信用卡合作商完成联名卡发放资格判定并为乙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联名信用卡服务。如乙方拒绝提供本条所列信息,乙方可能无法办理相应的联名信用卡。平安银行会在乙方正式申请使用本条服务时单独获取乙方的授权同意,乙方届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向平安银行进行该项授权。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及乙方在相关服务预订或使用过程中主动填写或产生的记录信息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提供给电信运营商(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合作电信运营商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dxyys.shtml】)仅用于核实乙方身份、评估信用卡申请资质、审批信用卡,并在后续业务存续期间持续提供信用卡相关功能服务、进行贷后管理及催收、处理乙方的业务需求。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地址、职业、单位名称、联系电话、EMAIL、联系人信息、纸质申请表影像、电子签名及其合成页影像、证件影像、合影影像、申请时附属材料通过平安银行系统提供给资料处理服务提供商(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资料处理服务提供商【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wbfushkdgs.shtml】),仅用于其开展信用卡申请资料处理相关工作,以提升进件质量需要;为实现信用卡卡片制作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信用卡信息(包括:信用卡卡号、客户号、CVV、信用卡币种、卡片有效期、信用卡磁道数据(或芯片等效数据)、姓名(包括中文和拼音)、证件号码、额度信息、联系电话、地址信息、账单日、还款日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提供给平安银行外包卡片制作厂商(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外包卡片制作厂商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wbfushkdgs.shtml】),仅用于其为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提供卡片制作服务;为实现信用卡卡片寄送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配送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信息)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提供给平安银行合作快递公司(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合作快递公司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wbfushkdgs.shtml),仅用于其为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提供卡片寄送服务;为实现对账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账务信息(包括:账单金额信息、最低还款额、账单日、还款日、交易明细、自扣账号信息、分期计划信息、年费)、额度信息、积分汇总信息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提供给平安银行外包账单制作厂商(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外包账单制作厂商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wbfushkdgs.shtml】),仅用于其为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提供账单制作服务。如乙方拒绝提供本条所列信息,乙方可能无法办理对应的信用卡申请资料处理、卡片制作、寄送或账单制作业务。

第十三条  在乙方申请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服务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信用卡卡号、电子签名通过技术加密的方式传输给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系方式:pub_pakjxxsd@pingan.com.cn,以下简称“平安科技”),仅用于平安科技为乙方提供电子签名相关技术服务。同时,由于平安科技为平安银行的数据处理委托服务商,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信用卡卡号、电子签名平安银行将存储在平安科技的专有平台,并要求其按照本授权书约定的处理范围和具体指令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委托处理,由平安科技负责提供信息安全保障并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从清算机构接收乙方的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并与平安银行留存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

输出核验结果。

第十五条   乙方的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平安银行将委托平安科技存储在其专有平台,并要求其按照本授权书约定的处理范围和具体指令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委托处理,由平安科技负责提供信息安全保障并严格保密。就此平安银行会与平安科技签署严格的数据委托处理合同,要求平安科技以不低于平安银行的安全水准使用和存储乙方信息,并要求平安科技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如乙方拒绝提供如下所列信息或拒绝将该等信息提供给平安科技,乙方可能无法使用如下相应的业务功能,并且平安银行将难以为乙方提供安全的、统一的服务:

1. 统一账户管理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及签发机构、性别、生日、国籍、手机或其他电话号码,用于为乙方形成统一的客户号;

2. 法定义务: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民族、职业职位信息、手机或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信息、学历、教育信息、卡及账户信息、客户号、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家庭成员或联系人信息及电话、常驻城市、居住信息、电子邮箱、用卡信息、交易信息、交易流水、还款信息、额度、账单日、账务与欠款类信息、账单地址信息,以履行平安银行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报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如乙方提出用卡交易争议,为妥善处理争议,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具体争议场景涉及的个人及交易信息提供给交易对应卡组织(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平安银行最新的合作卡组织列表【http://creditcard.pingan.com/qita/hezuokazuzhi.shtml】);如乙方出现违约或涉及公检法案件协查或其他履约纠纷,乙方同意平安银行将乙方的如下必要个人信息提供给与平安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资产保全服务支持机构或公检法司法机关、第三方调解机构,仅用于案件调查、提起诉讼、公安报案和债务追索和金融纠纷调解:

1. 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影印件、工作单位、学历、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2. 交易流水、欠款金额、额度、账单日、账单地址、欠款构成、还款记录、还款方案、账务与欠款类信息;

3. 逾期期数、历史逾期等级、逾期记录相关信息;

4. 客户本人手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联系人信息及电话、本人相关联系方式;

5. 催收过程信息如催收记录、工单记录、催收过程相关信息;

6. 催收评分、投诉标签、客户特征标签类信息;

7. 与平安银行相关涉诉信息、公安信息;

8. 其他业务相关信息。

如乙方出现违约,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乙方向平安银行主动提供的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其他登记的地址提供给平安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外包催收机构,仅用于进行债务追索与催收(包括:短信、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面谈外访、其他符合催收规范的方式)。

如乙方出现违约,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及其外包催收机构联系乙方提供给平安银行的联系人、近亲属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若上述联系方有代偿意愿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及其外包催收机构将乙方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欠款金额、欠款构成、逾期期数提供给代偿意愿人。乙方需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和近亲属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

如无法通过乙方的预留联系方式与乙方本人取得联系,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向乙方手机号码对应的电信运营商提供乙方的身份证号、姓名,以查询乙方本人名下有效的联系信息,由该电信运营商向平安银行提供上述联系信息绑定隐私号并外呼隐私号的触达技术服务。

在乙方信用卡业务存续期间,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本条项下的合作机构可通过前述途径获取的乙方联系信息与乙方联系并保存相关信息资料,仅用于信用卡贷后管理。

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https://creditcard.pingan.com/qita/zcbqfwzc.shtml】了解本条项下平安银行最新的合作机构和外包商清单。

第十七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平安银行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本人的债权时,将乙方的如下必要个人信息提供给债权受让人或受让人代理机构(具体受让人或受让人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等以届时平安银行转让通知为准),用于债权转让处理的必要需求: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影印件、工作单位、学历、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2. 交易流水、欠款金额、额度、账单日、账单地址、欠款构成、还款记录、还款方案、账务与欠款类信息;

3. 逾期期数、历史逾期等级、逾期记录相关信息;

4. 客户本人手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电话、附属卡人信息及电话、联系人信息及电话、本人相关联系方式;

5. 催收过程信息如催收记录、工单记录、催收过程相关信息;

6. 与平安银行相关涉诉信息、公安信息;

7. 其他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平安银行仅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

1. 获得乙方明确同意或授权后;

2. 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脱敏展示中奖者姓名、手机号或平安银行支付账号登录名;

3. 政府、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平安银行不会将乙方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除非事先获得乙方的明确同意或根据法律法规或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在涉及资产转让、合并、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平安银行会向乙方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新的持有乙方的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合约的约束,否则平安银行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乙方征求授权同意。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平安银行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乙方的授权同意: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 为应对突发公众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 根据乙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5. 出于维护乙方或他人的生命安全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乙方本人同意的;

6. 所收集的用户信息是乙方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8. 用于维护服务的安全和合规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和服务的故障;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平安银行会与本合约项下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签署严格的服务/合作合同/保密协议,并要

求其按照平安银行要求的处理范围和具体指令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乙方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平安银行会要求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不低于平安银行的安全水准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并要求其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平安银行努力为乙方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相关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篡改、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平安银行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乙方的个人信息安全。平安银行通过不断提升的技术手段加强安装在乙方设备端的软件的安全能力,以防止乙方的个人信息泄露。平安银行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组织以保障信息的安全。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平安银行会启动应急预案及补救措施,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报告及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方式告知乙方;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平安银行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平安银行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平安银行会尽力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但请乙方理解,任何安全措施都无法做到无懈可击。

第二十二条   平安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合约项下相关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至相应业务终止后五年,或平安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结合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必需的存储时间,以时间较晚者为准。超出必要期限后,平安银行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约项下涉及的第三方机构仅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存储乙方的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届满后,第三方机构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除非法律法规对此另有明确规定。


二、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二十四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收取。

1. 乙方信用卡通过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通过提供跨境交易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因交易币种不同于结算币种所产生的清算汇率,依据境内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汇率(一般适用交易日期或者清算日期的汇率)及甲方最新规定执行。甲方需向乙方收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结算币种的转换费用,根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汇率及甲方的代收跨境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笔】。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相关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在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根据所持信用卡卡面的清算机构标识,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相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网络。

2. 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3. 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免息期的基础上,享有3天容时服务,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并在容时宽限期内仍未还款的,视为逾期,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

举例:假设客户的卡片账单日为每月10日,对应的的到期还款日为28日。如客户当前无欠款,其在9月11日消费记账1000元,当期账单日为10月10日,免息还款期为10月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即10月28日。客户的还款时间不同,是否免息、息费情况也不同。

(1)如客户在10月28日(含当日)之前全额还款, 将享受免息还款期,仅需偿还本金1000  

元。

(2)如客户在10月28日之后(如11月1日)还款,则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须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025.5元(1000+1000*0.0005*51=1025.5),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0元(违约金计算逻辑参考文末信用卡收费标准*,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1000*10%(假设该客户当月的最低还款额为透支余额的10%)*5% =1000*10%*5%=5,因最低收费为20元,按20元收取)。

(3)如客户在10月28日偿还部分金额,且还款金额大于最低还款额(如400元),则不产生违约金。但按照循环利息计算规则,下月账单日11月10日将产生27.7元利息,具体如下:

1)利息1:计息周期为9月11日至10月27日,计息本金为1000元,利息=1000*0.05%*47(天)=23.5元

2)利息2:计息周期为10月28日至11月10日,计息本金为600元,利息=600*0.05%*14(天)=4.2元

3)如客户在10月28日之前(如10月15日)偿还部分金额,且还款金额小于最低还款额(如80元),剩余部分于11月1日当天还清,则11月1日须偿还:本金920元,利息24.82元,违约金20元,合计964.82元。

*违约金计算逻辑:若透支本金不超过20元或3美元时,违约金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20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20元或3美元收取。

4. 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取现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取现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欠款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取现次数、金额限制按我行官网相关要求执行;

5. 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需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如果通过自助设备、转账或银行网点柜台提取溢缴款,将视为取现交易,需支付取现手续费;

6. 乙方通过该申请表签名授权甲方开通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同时,乙方享有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取消超授权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

7. 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举例:客户2019年1月1日核卡,5月1日激活,则首年年费将于2019年5月1日收取,次年年费将于2020年1月1日收取。

 

三、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本合约,并应督促附属卡申领人遵守本合约,主卡申领人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领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附赠保险权益(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则乙方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为乙方投保保险合同并认可相关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以甲方官方网站及APP为准),并知晓保险合同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全部内容。附赠自持信用卡首次刷卡起生效,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乙方应当事先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并在联系人知晓需要承担的义务(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联系乙方所预留的联系人,请求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其他事项)后,将联系人信息提供给甲方。乙方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

乙方不及时更新个人关键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证件有效期、非居民涉税信息)引起的责任及可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其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其中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应在证件到期后30天内完成更新,如不及时更新又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根据载体不同分为实体版信用卡和数字信用卡。

乙方领取实体版信用卡(简称“实体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        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选择不领取实体卡,或未激活实体卡前,甲方提供数字信用卡服务(简称“数字卡”,仅发行实体卡的卡种除外)。乙方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查询数字卡卡号/CVV码/卡片有效期等信息,在网络交易场景下使用。数字卡卡号、权益与实体卡一致,但CVV码/卡片有效期与实体卡不一样,乙方开通或使用数字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信用卡相关信息。

如乙方在使用数字卡过程中,有领取实体卡的需求,可在信用卡有效期内,致电客服热线或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自助办理(仅发行数字卡的卡产品除外),实体卡领取并激活后,信用卡CVV码/卡片有效期等信息以实体卡为准,乙方已在第三方平台绑定数字卡支付的,需使用已激活的实体卡的信息重新进行绑定使用(支付宝/财付通平台暂无需重新绑定)。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出售、购买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否则甲方将于5年内暂停乙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乙方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在未安全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手机、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激活后即可支持网络交易(如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二维码支付等)。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交易平台的支付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在互联网、各类非面对面支付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手机动态验证码、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如因乙方本人泄露以上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默认交易无需凭密,如需启用交易密码乙方可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登陆网上银行设置。乙方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乙方本人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三十二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 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连续24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且账户无欠款、无溢缴款的,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通知要求对卡片进行操作的,甲方有权因此对其账户终止服务,采取强制销卡或销户等措施,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三十五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根据监管有关规定和审慎经营的原则,个人信用卡透支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偿还贷款、房地产、虚假交易等非消费领域,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领域。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司法机构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或乙方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权益使用和活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套利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伪造凭证、恶意滥用、收购倒卖等不诚信、舞弊、欺诈行为,套取积分、权益、活动优惠补贴等)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结清分期、要求提前偿还非消费类交易金额、套现治理、强制销户、不续发新卡、停止参加当期活动(取消同类权益/当期活动资格)等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扣回积分/优惠补贴/权益损失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交易正规发票、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官方APP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并将服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为了让乙方更便捷地使用平安银行线上服务, 乙方可自主注册平安口袋银行APP账号,并将信用卡与平安口袋银行账号绑定,以使用口袋银行线上服务。如果乙方不注册并绑定口袋银行,不影响信用卡除口袋银行线上服务外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银联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AE/Visa/Master/JCB等外卡组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当地货币(美国运通人民币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10笔。中国大陆发行的外币卡,不支持境内取现。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卡片可取现额度;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包括取现)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美国运通、万事达、VISA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及平安银行发行的美国运通人民币卡持卡人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1000元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甲方将在持卡人成功申办激活卡片等环节与持卡人确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意愿。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平安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用卡过程中也可通过平安银行客服电话、平安口袋银行APP随时更改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关闭或开通。


四、还款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按照对账单内容还款。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卡片核发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应及时查询、认真核对对账单,如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乙方认可,将不会因未及时查看对账单等非甲方原因而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透支利息等,并不会因未及时查看对账单等非甲方原因而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

第四十五条  乙方遇到交易纠纷,甲方会协助乙方进行追索维护乙方权益,同时对于确认是乙方授权的交易,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四十六条  乙方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一键还款、ATM、网点柜面等渠道进行信用卡还款,还款结果甲方将以平安口袋银行APP消息、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向乙方(主卡申领人)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申领人。乙方(主卡申领人)有义务及时将涉及附属卡内容的通知知会其附属卡申领人。当乙方信用卡账户欠款未逾期或逾期1-90天(含),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其中费用、利息的偿还顺序不按照已出/未出账单顺序,均优先于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偿还。当乙方信用卡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将按照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利息顺序进行冲还。具体还款顺序以银行记账为准,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因优先偿还未出账单中的费用、利息,导致的已出账单中" 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偿还 "

未足额偿还的金额,如果持卡人按照账单出账金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则不产生利息。否则,该部分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乙方绑定自动还款的,视为授权甲方自动从乙方设置的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账户账款,自动扣款日默认设置为乙方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当天,乙方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修改自动扣款日,可选择时间范围以页面展示为准,但在还款日前3天至后6天内不支持变更自动扣款日。甲方于自动扣款日按照乙方设置的自动还款类型(全额、最低)进行扣款,乙方应确保所绑定的自动还款账户在自动扣款日18:00至24:00期间有足够的可用余额,确保可以成功扣款。若首次扣款失败或仅成功扣除部分款项,甲方将于自动扣款日之后三天的每天18:00至24:00再次扣款。最后一次扣款不足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应自行还款。如乙方需要提前自行还款,请于自动扣款日当日18:00前进行还款交易,以免重复扣款。若因余额不足或乙方其他原因导致款不成功或扣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并且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授权甲方不定时的对乙方绑定自动还款的账户进行扣款。

乙方未绑定自动还款的,应当按时通过银行公示还款渠道进行还款。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在本行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若乙方本行借记卡账户有余额,则授权甲方从乙方的本行借记卡账户扣款并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扣款成功后,甲方会以口袋银行APP消息、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若因入账时间问题,导致有溢缴款产生的,乙方有权针对此部分溢缴款向甲方申请免费领回。

第四十八条  若乙方已开通自动购汇还款功能,乙方产生的美元已出账单,在还入人民币后将按照自动购汇还款规则进行购汇还款,还款汇率取发起还款时前一日23:31我行官网(网址:http://bank.pingan.com)外汇牌价表美元现汇/现钞卖出价。如乙方不需要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95511转2)进行取消。乙方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偿还,乙方可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外币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禁止,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购汇。

第四十九条 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前期最低还款额未缴纳部分+年费+分期业务每期入账本金、利息+取现本金、手续费以及由此对产生的利息+非消费类交易金额+超额消费及其他费用)*100%+(消费金额+其他费用)*X。其中,若为首期账单,则X按10%计算;若首期账单准时还清了最低还款额,则后续账单的X按2%-5%计算。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情况对X的具体值在上述范围内调整。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如发生变动,以银行在官方网站等公布的最新规则为准。

第五十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1. 乙方在信用卡申请时提交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地址、家庭地址、邮箱地址、用于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均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履约过程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并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法院APP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乙方同意人民法院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所有送达地址均为真实、有效、畅通并构成有效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 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针对特定诉讼文书,法律限制送达方式的,依其规定;

3. 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受送达人过错导致诉讼法律文书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之日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已有效发送的日期,除非受送达人提供相反证明;

4. 乙方同意甲方或人民法院通过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对其进行送达,即使出现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法律文书已有效送达,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如需变更送达地址,乙方应提前五日致电信用卡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95511转2通知甲方,如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乙方应同时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司法机关。甲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联系方式有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乙方已清楚了解本送达地址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条款未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五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或卡片信息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三十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五十五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附则

第五十六条   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乙方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乙方可拨打95511进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查询。

本合约内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在甲方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口袋银行APP公告,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告知、口袋银行APP消息推送等,收费标准变动将同时在营业网点、平安银行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若乙方未在公告施行前进行终止或选择甲方其他服务,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五十九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同意,除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对于标的额超过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同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六十条    本人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本人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若因持卡人逾期本行转让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则自有关债权转让事宜的通知送达持卡人之日起,持卡人不再享有其所持信用卡卡片和账户下的积分、权益及增值服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上述积分、权益及增值服务不会因持卡人清偿债务而恢复。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七、银联IC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使用说明

第六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指平安银行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为持卡人开设的以芯片为载体,可支付脱机小额支付的人民币账户。

第六十二条    电子现金账户具有脱机消费、圈提功能。脱机消费称为非接触式消费又为“闪付”,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账户称为“圈提”。

第六十三条    网点柜面及ATM机均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可在支持快速支付的商户非接触POS终端上使用闪付方式进行快速、免输密码的脱机小额支付。

第六十四条    银联IC信用卡损坏换卡后,原银联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乙方应持旧卡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圈提,并交回原银联IC信用卡。

银联IC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银联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会入账一笔电子现金赔偿账单入账,需乙方先偿还账单,待卡片到期后,与甲方协商一致,退还电子现金。

第六十五条   银联IC信用卡旧卡到期后,原银联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账户余额会在旧卡片过期后的第二个自然月月初,系统会对电子现金未使用部分发起自动圈提,圈提后额度恢复。

第六十六条   乙方提出主账户结清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为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乙方应在主账户正式结清后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卡片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如乙方不交回卡片,则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可进行消费,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卡种特别说明

第六十七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外籍人员质押办信用卡申请)

1. 乙方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定期存款产品,作为担保金,即通过定期存款产品作为担保款,进行质押申请办理信用卡,此担保款可用于优先偿还乙方名下所有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欠款,包含但不限于本金、服务费用/利息、违约金、分期费用、分期利息、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等;担保款保证期限直至乙方结清平安银行信用卡所有欠款并通过担保办理的信用卡全部注销,可解除担保;

2.  根据乙方用卡情况,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正常上报征信记录,乙方同意向其所在国的信用机构,汇报用卡记录;若乙方在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情况,甲方可委托境内或境外催收机构对违约金额进行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对违约金额进行诉讼;

3.  根据合同约定,若乙方未按约还款、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逾期,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担保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并对卡片注销,如担保款不足以还清乙方欠款,甲方可继续催收,直至信用卡账户欠款还清;

4.  如乙方结清信用卡账户,且卡片已经注销,可申请解除质押担保金,解除时间以借记卡数

据为准。

第六十八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平安银行公务卡)

1. 基于为乙方提供公务卡附赠保险权益服务目的,甲方将乙方的姓名、证件号码及类型、手机号、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提供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 基于为乙方提供公务卡消费报销目的,甲方将乙方公务卡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拼音缩写)、交易信息(消费日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状态、交易流水号、交易代码、交易描述、币种、账户余额、消费商家信息、商户编号)、信贷及账户信息(信用额度、审核额度、信用等级、卡号、账户号、卡片有效期、卡片状态、制卡/开卡日期、停用日期、账单日、还款日)、其他信息(一级预算单位编码、一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编码、预算单位名称)提供给财政及预算单位供其查询核对。具体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https://creditcard.pingan.com/qita/fugyshlmkhzf.shtml】。

第六十九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平安银行重庆交通信息卡申请) 

1. 重庆市驾驶人交通信息卡是记录驾驶人基本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安全学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该功能仅限重庆市范围内使用;

2. 持有平安银行重庆交通信息卡的客户将同时享有该联名信用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权益,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工本费和邮寄费。甲方为乙方提供重庆市驾驶人交通信息卡的申领、发卡、激活、补换卡服务,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申请信用卡阶段填写的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号码、家庭地址以及部分屏蔽后的信用卡卡号、信用卡物理芯片号、信用卡操作标识(申领/发放/激活/卡状态变更)同步至重庆市城投金卡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交警系统,用于该重庆交通信息卡的审批、发卡、激活、补换卡操作,乙方可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最新的供应商/联名卡合作方列表;

3. 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的驾驶人档案号、印刷卡号加印在重庆交通信息卡卡面上,且行业应用数据将写入芯片,用于记录驾驶人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服务;

4. 在乙方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证制证及归档期间,甲方将优先为乙方核发不具备交通管理功能的数字卡,并在归档宽限期内(7-10个工作日)查询重庆市交警系统,若查回驾驶证有效记录则为乙方发放具备交通管理功能的实体卡。若宽限期后仍未查到乙方的驾驶证有效记录,甲方将止付并注销卡片;

5. 若乙方信用卡受到银行风险管制或信用卡被注销,该卡片的交通管理功能不受影响;若乙方信用卡挂失、损毁以及有效期到期,该卡片的交通管理功能和信用卡功能均将停止;

6. 若乙方违反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领取和使用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平安悦享白金卡兔年生肖版申请)

乙方应使用甲方随卡赠送贴纸,在卡面的线框内的区域进行创作。如未按指引操作,包括但不    限于使用非甲方赠送的贴纸,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创作,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乙方保证自行使用的图片、文字、符号、创意、版式等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发现乙方有可能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卡片的使用;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的索赔或起诉,则乙方承诺就上述索赔或起诉为甲方答辩,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七十一条 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本行金融IC信用卡制卡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JR/T 0025—2018)、EMVCo《EMV支付系统集成电路卡规范》(4.3版,2011年11月)中的一系列技术标准规范,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具体如下:

JR/T 0025.1—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部分:总则》;

JR/T 0025.3—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3部分:与应用无关的IC卡与终端接口规范》;

JR/T 0025.4—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4部分:借记/贷记应用规范》;

JR/T 0025.5—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5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卡片规范》;

JR/T 0025.6—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6部分:借记/贷记应用终端规范》;

JR/T 0025.7—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7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安全规范》;

JR/T 0025.8—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8部分:与应用无关的非接触式规范》;

JR/T 0025.10—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0部分:借记/贷记应用个人化指南》;

JR/T 0025.12—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2部分:非接触式IC卡支付规范》;

JR/T 0025.13—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3部分:基于借记/贷记应用的小额支付规范》;

JR/T 0025.14—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4部分:非接触式IC卡小额支付扩展应用规范》;

JR/T 0025.15—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5部分:电子现金双币支付应用规范》;

JR/T 0025.16—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6部分:IC卡互联网终端规范》;

JR/T 0025.18—2018《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8部分:基于安全芯片的线上支付技术规范》;

EMV4.3i《EMV支付系统集成电路卡规范第1册——与应用无关的IC卡与终端接口规范,4.3版,2011年11月》;

EMV4.3ii《EMV支付系统集成电路卡规范第2册——安全和密钥管理,4.3版,2011年11月》;

EMV4.3iii《EMV支付系统集成电路卡规范第3册——应用规范,4.3版,2011年11月》;

EMV4.3iv《EMV支付系统集成电路卡规范第4册——持卡人、服务员和收单机构接口规范,4.3版,2011年11月》;

 

附:平安银行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小组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您对本合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投诉电话95511-3-8、95511-2-8(信用卡)、投诉电子邮箱(callcenter@pingan.com.cn)、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智能客服”、平安口袋银行移动端(个人)“在线客服”、或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我行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15日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平安银行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为保障安全,我们需要先验证您的身份和凭证资料,验证通过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触达客户,一般情形下最长将在不超过15天或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另外,您可以通过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95511-2-8转人工服务进行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本合约下涉及的个人信息或撤回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当您通过前述渠道申请撤回授权,我们将不再处理您的相关信息并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删除处理。但您需要了解: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但会因撤回后平安银行不能继续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而可能导致我们无法进行信用卡业务审查审批、存续期管理、客户服务或需要提前结清您个人名下所有信用卡账户欠款并注销个人名下所有信用卡账户的情况,以至于您无法继续办理或使用本合约书项下相关服务,请您慎重考虑。也请您理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不同信息的技术条件需要,我们可能无法立即从系统中完全删除您所希望删除的相应信息,在此之前,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应信息仅进行存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方面的处理。


附: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特别条款

本条款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行”)与所签署领用合约(“合约”)相对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领人(“合约签约方”)间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的特别条款;本条款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前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监管机构”)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监管要求而拟订;本条款作为相应合约之附件,将成为该等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相关合约共同构成完整整体,其应与该等合约共同阅读和理解。各方均理解、认识和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法律法规之必要性,有鉴于此,各相关方在此确认如下条款并同意遵照执行: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合约签约方在此向银行确认和承诺如下:

1、认可前提。合约签约方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合约签约方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2、遵守监管。

(1)合约签约方在此确认和承诺,银行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合约签署方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银行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合约签约方履行合规义务是银行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2)合约签约方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银行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3、协助和配合义务。

(1)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银行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2)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银行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合约签约方有关的数据、信息。

4、服务的中止与终止。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银行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合约签约方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银行(无论是本条款所定义银行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银行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与合约签约方间任何业务项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发放任何融资、暂停业务进程或暂停受理申请、对已经发放的授信或融资宣布立即提前到期或要求追加全额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合约签约方自行承担。如合约签约方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合约签约方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银行有权宣布合约签约方违约并停止提供服务、收回全部融资(如有)及/或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合约签约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持续合规。合约签约方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合约签约方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银行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6、国际反恐反洗钱。合约签约方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合约签约方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银行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银行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附:信用卡收费标准

信用卡年费 平安钻石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0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60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私人财富财富宝钻石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00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美国运通百夫长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30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28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8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证券财富尊享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28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旅游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2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8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精英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证券财富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私人财富财富宝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证券财富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车主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800元/年;附属卡: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爱奇艺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爱奇艺信用卡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腾讯视频VIP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腾讯视频VIP信用卡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标准信用卡 金卡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普卡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携程商旅信用卡 金卡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普卡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1号店联名信用卡 金卡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普卡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由你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车主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2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汽车之家联名信用卡(尊享版) 主卡:人民币2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汽车之家联名信用卡(优享版) 主卡:人民币2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Be@rbrick时尚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保险金卡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2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淘宝卡联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金管家联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23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福信用卡(原平安保险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大润发会员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65/年;附属卡:人民币4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欧尚红雀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65/年;附属卡:人民币4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分期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美国运通®美元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VISA美元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万事达美元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车主金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不带卡(免年费类) 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香港旅游卡 金卡主卡:175元/年,附属卡:125元/年; 普卡主卡:100元/年,附属卡: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金通卡 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公务卡 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阴阳师联名信用卡 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同花顺银联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曼联银联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24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曼联Visa白金卡(免年费类) 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银联钻石卡 主卡:人民币100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银联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银联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Visa无限卡 主卡:人民币28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Visa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Visa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萌宠主题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国美联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福瑞信用卡银联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福瑞信用卡银联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美国运通®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美国运通®耀红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美国运通®Safari卡 主卡:人民币1800元/年,附属卡: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春秋航空联名信用卡银联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京东白条联名信用卡(超级版)(免年费类) 白金卡主卡: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悦享白金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京喜联名信用卡 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私人银行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 附属卡: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小鹏汽车联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好车主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好车主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480至8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腾讯超V联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王者荣耀联名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24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青年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2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美国运通白金信用卡-高尔夫版 主卡:人民币28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8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京东Joy联名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乐满分信用卡 主卡:人民币2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厦门航空联名信用卡(标准版)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厦门航空联名信用卡(尊享版) 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悠悦白金信用卡(银联/运通逸行版) 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0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悠悦白金信用卡(银联/运通悦行版) 主卡:人民币1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悠悦白金信用卡(银联/运通乐行版)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VISA御玺信用卡 免年费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万事达好车主白金卡(畅享版/优享版) 主卡:人民币48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万事达好车主白金卡(睿享版) 主卡:人民币12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0元/年
信用卡年费 平安银行万事达好车主白金卡(超享版) 主卡:人民币28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0元/年
其他收费标准 循环信用利率(透支利率) 日利率0.05%(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日止
其他收费标准 取现手续费 境内2.5%,最低25元/笔; 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按3%,最低40元/笔; 境外:以美金结算按3%,最低5美元/笔
其他收费标准 违约金 透支本金不超过20元或3美元时,违约金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20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20元或3美元收取
其他收费标准 消费短信提醒 人民币36元/年
其他收费标准 挂失手续费 磁条卡:人民币60元/卡;芯片卡:人民币75元/卡,特殊材质卡最高不超过1000元/卡
其他收费标准 损坏换卡手续费 磁条卡:人民币15元/卡;芯片卡:人民币30元/卡,特殊材质卡最高不超过1000元/卡
其他收费标准 补制纸质对账单手续费 最近12个月各月对账单可免费补寄一次;索取上述以外对账单,每次每月收取人民币10元/份
其他收费标准 快递费 人民币20元/封
其他收费标准 卡片服务定制-定制配送服务 人民币8元/卡
其他收费标准 卡片服务定制费 按协议或约定收取
其他收费标准 开具证明手续费 人民币20元/份
其他收费标准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1、转至境内本人本行借记账户免收手续费 2、转至除上述第1点外的其他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转出金额的5‰;最低人民币5元或1美元,最高人民币50元或7美元
其他收费标准 代收跨境交易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笔
其他收费标准 分期业务 按协议或约定收取
其他收费标准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副本:境内人民币20元/笔;境外3美元/笔
其他收费标准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VISA:175美元/卡;Master:155美元/卡;JCB:60美元/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