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回馈规则

l  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回馈规则

l  欧尚红雀卡回馈规则

l  大润发会员卡回馈规则

l  白金天玑卡回馈规则

l  靓房卡回馈规则

l  靓车系列卡回馈规则   

l  当当卡回馈规则   

l  靓购卡回馈规则

l  靓易卡回馈规则

l  爽卡回馈规

l  北京CRD卡回馈规则

 

 

 

 

 

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回馈规则

n  机票、酒店、旅行社消费和境外可计积分消费均可享受1%消费回馈金,每月消费回馈金会自动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抵扣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消费。

n  累计消费回馈金的消费金额不再累计万里通积分,且超出累计消费回馈金额上线的旅游消费不再累计回馈金额及万里通积分,其他消费按适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机票、酒店、旅行社消费和境外1%消费回馈金详细规则

·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账单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前一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持卡人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15日。则815日的对账单中将显示715—814日消费的回馈金额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MCC451147227011机票、酒店和旅行社的旅游消费和境外可累计积分的消费(含港澳台地区),网上消费无POS单识别方式,仅限和平安银行直连网上商户,以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其他网上旅游消费不计入回馈金额。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
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商旅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商旅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商旅消费回馈计划的商旅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
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回馈规则

当期累计商旅消费金额(人民币)

回馈比例

MCC451147227011消费和境外可计积分消费

1%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1、回馈兑换说明:
·
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5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
每月回馈金额将在下个账单日之前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获得回馈的信用卡账户内。

2、其他事项:
·
该回馈仅限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当期旅游消费累计金额和境外可计积分消费(人民币),回馈金额为按上表回馈比例计算。
·
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账户内消费。
·
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
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持卡人A2012825—924日(持卡人A账单日为每月25日)在香港地区消费25000元人民币(假设均可算积分)、MCC451147227011商旅消费累计金额消费8850元人民币(假设客户信用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则当期可参与回馈的消费金额为:25000+8850=33850元人民币
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33850*1%=338.5元人民币
回馈金额取整至个位,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338元人民币
另,假设持卡人A20128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0元,则9月回馈周期内实际可获回馈金额为338+90=428元人民币。
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428元人民币

 

 

 

 

 

 

 

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回馈规则

n  机票、酒店、旅行社消费享受0.5%消费回馈金,每月消费回馈金会自动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抵扣您的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消费。

n  累计消费回馈金的消费金额不再累计万里通积分,且超出累计消费回馈金额上线的旅游消费不再累计回馈金额及万里通积分,其他消费按适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机票、酒店、旅行社消费0.5%消费回馈金详细规则

·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账单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前一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持卡人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15日。则815日的对账单中将显示715—814日消费的回馈金额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MCC451147227011机票、酒店和旅行社的旅游消费,网上消费无POS单识别方式,仅限和平安银行直连网上商户,以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其他网上旅游消费不计入回馈金额。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
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商旅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商旅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商旅消费回馈计划的商旅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
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回馈规则

当期累计商旅消费金额(人民币)

回馈比例

MCC451147227011消费累计金额

0.5%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1、回馈兑换说明:
·
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30元以上(含3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3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3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
每月回馈金额将在下个账单日之前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获得回馈的信用卡账户内。

2、其他事项:
·
该回馈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当期旅游消费累计金额(人民币),回馈金额为按上表回馈比例计算。
·
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账户内消费。
·
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
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持卡人A2012825—924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总共消费4000元人民币,其中MCC451147227011商旅消费累计金额消费2510元人民币(假设客户信用额度为6000元人民币),则当期可参与回馈的消费金额为:2510元人民币
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2510*0.5%=12.55元人民币
回馈金额取整至个位,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12元人民币
另,假设持卡人A20128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20元,则9月回馈周期内实际可获回馈金额为12+20=32元人民币。

 

 

 

 

欧尚红雀卡回馈规则

点击链接查阅http://creditcard.pingan.com/kazhongjieshao/hongqueka.shtml

 

 

 

 

大润发会员卡回馈规则

点击链接查阅http://creditcard.pingan.com/kazhongjieshao/darunfaka.shtml

 

 

 

 

 

 

白金天玑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白金天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乙方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兑换规则:回馈兑换比例根据客户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滚动月日均资产决定。

 

3)客户所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将在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信用卡主卡账户。

4)每期可回馈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

2)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3)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靓房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房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房卡(按揭信用卡)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房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房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房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房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房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房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房贷业务;或房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房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房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房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2007726日—8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房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如:客户A产生刷卡消费为27850元,已还款为27800元,未还款部分为50元,则最多可抵扣50元,剩余回馈金额100元继续累积。

假设3: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房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靓车系列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房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车系列卡片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车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车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车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车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车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车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车贷业务;或车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车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车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车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2007726日—8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车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

如:客户A产生刷卡消费为27850元,已还款为27800元,未还款部分为50元,则最多可抵扣50元,剩余回馈金额100元继续累积。

假设3: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车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9月账单日(9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车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车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当当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一)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二)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当当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回馈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消费回馈奖励计划的累计金额以持卡人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7、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8、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持卡人本期累计消费回馈,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消费回馈信息。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奖励。

当期消费金额(RMB)范围

回馈比例

    当当网内消费累计

1%

    当当网外消费累计

0.2%

 

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2、回馈总计金额以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二)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客户只有在消费累计周期内持卡在当当网成功消费交易,方可参与消费回馈奖励兑换,且无兑换起点限制,兑换上限为客户当期账单上所列示的“剩余可兑换回馈”。如客户的“剩余可兑换回馈”高于当期当当网消费金额累计值,则未能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部分将自动滚入下一个消费累计周期。

2、客户所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将在当月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信用主卡帐户。

 

三、其他事项:

1、回馈金额奖励兑换有效期为一年(自客户开卡之日起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如因不符合兑换条件逾期则自动清零。

2、信用卡帐户内已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仅用于冲抵当当网消费。

3、兑换回馈奖励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我行不负责代扣代缴,请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靓购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1)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可参与返现的消费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累积。

2、消费累计范围:

1)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购卡进行的消费,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2)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3)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4)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5)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6)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二、返现金额计算及使用

1、返现金额计算方式

可参与返现的消费金额按如下比例折算成返现金额:

注:1.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注:2.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3.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小数点后位数全部舍掉。

2、返现回馈兑换规则

1)折算好的返现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返入客户靓购卡积分账户,返现金额仅限于冲抵卡内人民币账户消费,无法折换现金且不得转让予以他人使用。

2)返现金额累计至150元人民币以上(含150元)才能开始自动兑换返现,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5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 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3)可自动兑换的返现金额有效期为1年,积分实行滚动清零。

如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客户在2009925日的账单周期内(2009826-2009925日)消费可获回馈金额80元,若客户在2009925-2010925日之间没有任何积分消费,则因达不到150元的自动兑换金额,其可获得80元回馈将在2010925日自动清零。

41年内的返现金额单独累计,不顺延、不转移。

 

 

 

 

 

 

 

 

 

 

 

 

 

 

 

 

 

 

 

 

 

 

 

 

 

 

 

 

 

 

靓易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靓易信用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附属卡消费金额并入主卡消费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持卡人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如果您申请靓易卡A套餐,即可享受高达1%的消费回馈。

如果您缴纳年费,即可申请靓易卡B套餐,享受高达2%的消费回馈。

注、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规则:回馈兑换比例根据客户绑定的账户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日均资产金额决定。

 

3A套餐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靓易信用卡账户中;B套餐额外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次月计入持卡人靓易信用卡回馈账户,如果符合回馈兑换条件,将于下一个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靓易信用卡账户中。

4)每期可回馈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爽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爽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计1积分)

注:1.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2.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2、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达到兑换条件的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爽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累计周期为爽卡开户当日开始计算,不以激活卡片当日计算。回馈有效期为一年,积分实行滚动清零。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2007716日——81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1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1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爽卡账户中。

 

 

 

 

 

 

 

 

 

 

 

 

 

 

 

 

 

北京CRD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
、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
、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CRD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
、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
、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
、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计1 积分)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所有的累积消费及回馈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计算,不足1元不计算;
2
、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CRD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累计周期为CRD卡开户当日开始计算,不以激活卡片当日计算。CRD卡开户后一年,回馈累计未达到100元,则回馈过期,自动清零,无法使用。
3
、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2007726日—8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 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 (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
(元)

 

回馈阶段

回馈比例

回馈计算

回馈金额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20000

1-2000

0.25%

2000*0.25%

5

2000-5000

0.5%

(5000-2000)*0.5%

15

5000-20000

0.75%

(20000-5000)*0.75%

112.50

20000元以上

1%

(27580-20000)*1%

75.80

客户A当月(8月)账单新增回馈金额合计为

5+15+112.5+75.8=208.3

208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2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CRD卡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