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保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保费分期”)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保费分期”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保费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保费分期”是指平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保费消费当天至本期账单日当天(含)之间,通过我行信用卡“保费分期”业务申请渠道,申请将保费消费金额逐笔分期,并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保费分期”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四条申请“保费分期”的保费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持卡人只能对该笔保费交易的全额申请“保费分期”,不可选择对此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
第五条“保费分期”申请成功后,分期总金额将占用信用额度,占用的信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恢复,直至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可申请“保费分期”业务:
(一)美元账户的保费类交易;
(二)已出账单的保费类交易;
(三)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保费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
(四)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七条持卡人申请“保费分期”,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八条“保费分期”仅提供6期和12期选择,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 手续费率 | 日利率 | 年化利率 |
6期 | 5.00% | 0.048% | 17.56% |
12期 | 7.00% | 0.037% | 13.46% |
第九条“保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保费分期”的手续费在分期后首期分期入账时一次性收取。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
分期示例:
某持卡人申请“保费分期”5,000元,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 分期期数 | 手续费率 | 首期应还金额 |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
5,000元 | 6期 | 5.00% | 1133.35 | 833.33 |
12期 | 7.00% | 766.74 | 416.66 |
第十条持卡人成功申请“保费分期”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及手续费从最近一期账单开始体现,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客户须根据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保费分期”的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全额偿还,若未对账单金额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一条持卡人成功申请“保费分期”后,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保费分期”剩余本金及手续费。持卡人如需终止该业务,可通过口袋银行APP或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进行申请。申请获批后,“保费分期”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偿。
第十二条若申请“保费分期”的原交易发生退保,分期交易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已建立的分期规则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第十三条“保费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四条“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手续费及每期入账应还款本金不参与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五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保费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十六条若持卡人在“保费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
(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
(二)持卡人在“保费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手续费及每期入账应还款本金不参与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八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十九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条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